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法律环境。为了进一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省属企业(指集团本级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下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
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省国资委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省属企业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省属企业积极行动,在壮大法律人才队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务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相对于成熟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是法律人才队伍不够壮大,分布不均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法律事务机构尚未全面建立,职能尚未全面落实;三是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系统性不够,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较慢,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五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进入“十二五”时期,省属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律风险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牢固树立“抓法律风险防范就是抓生产力”的理念,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围绕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目标,狠抓机构人员设置,健全法务工作制度,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实现“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围绕推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国企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普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切实发挥风险屏障作用。省属企业法律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素质进一步提高,职责、待遇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广泛推广,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法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职权明确、程序规范,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大大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新的重大法律纠纷逐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1.到2012年底,各省属企业本级(指集团本级,下同)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十二五”时期,各省属企业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部分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立合署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但应确保每家企业至少有1名法律专职工作人员。
2.各省属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切实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制度建设、合同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审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和法律事务工作规则载入企业章程。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1.到2013年底,各省属企业本级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达到80%。到“十二五”期末,争取省属企业本级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各省属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等方式,选聘总法律顾问。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兼任。对2013年底尚未选聘总法律顾问的,省国资委将采取统一公开招聘、出资人直接委派等方式,予以推行。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3.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省属企业本级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进一步发展壮大法律顾问人才队伍
各省属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十二五”时期,各省属企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争取达到500人(平均每家省属企业30人以上)。各省属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岗位,做到集团内部法律人才均衡分布,作用充分发挥。
四、进一步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牵头起草或实施合规性审查,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
(二)企业重大决策法律审查
涉及应当报省国资委决定,或者应当由企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企业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三)合同审查与备案
各省属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除已经过合规性审查的格式合同外,应当100%通过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合规性审查。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合同,一律不得签署。非格式合同正式签署后,应当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重大合同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
(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各省属企业应当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机制,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企业各方面力量充分配合,争取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五)企业内部管理风险
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防范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分利用竞业禁止等手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防范人才流失和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外泄,维护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进一步拓展法律事务工作领域
各省属企业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的目标任务,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与时俱进地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使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与企业整体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一)防范新兴产业法律风险,服务企业转型升级
各省属企业要适应转型升级的需要,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时运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手段保护创新成果,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强研究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法规,把法律风险防范与用好用活有关鼓励性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参与新兴产业相关政策的制定,积极争取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二)防范重组改制法律风险,服务企业改革发展
各省属企业要适应改革重组的需要和产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管理扁平化、产业集聚化的特点,在改革重组的前期、中期和整合阶段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企业制度、管理、文化的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的变化,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适应集团管理扁平化和产业多元化的要求,防范集中管理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三)防范对外交往法律风险,服务“走出去”战略
各省属企业要适应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加强境外投资环境及法律政策的研究,全面分析当地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交易习惯和文化传统,参与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尽职调查和项目谈判,提供全程法律支持。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要关注公平竞争、税务负担、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法律风险。境外投资发生法律纠纷的,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四)防范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服务第三产业发展
各省属企业要适应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摩擦加剧、领域扩大的形势,深入研究国际贸易规则,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协议和条约,及时调整规章制度和经营行为,积极应对和充分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以及知识产权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律人才培训
1.省国资委结合普法工作,建立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务工作人员年度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制度,有计划地系统提高法律人才的业务水平。其中,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每2年应当办理一次注册备案登记,不按时参加培训的,不予注册。
2.各省属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加强所属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考试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提高法律人才待遇
1.省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评级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2.各省属企业应当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务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3.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享受相应待遇。
(三)争取外部力量支持
1.省国资委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吸收知名法学专家、资深实务律师、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专家等力量,建立一支行业背景宽领域、法学专长广覆盖的专家库,作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个案代理、法律体检、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2.各省属企业要加强与人民法院、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利的法律风险防范外部环境。
(四)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协调制度
1.各省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备案。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包括5类:(1)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以省属企业本级为被告的案件;(3)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4)已经或可能引发集体诉讼或系列诉讼的案件;(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处理措施、案件结果分析预测、法律意见书等内容。重大法律纠纷处理结案后,应当及时将结果报告省国资委。
3.提请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事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并在备案报告中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和需要协调的事项。
4.重大法律纠纷以外的案件,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按年度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法律风险定期分析评估制度
1.各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要通过定期分析,达到办理案件、总结规律、完善制度的效果。
2.各省属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法律风险评估,分析重点风险领域,查找风险发生规律,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评估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书面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法律风险防范考核制度
1.省国资委结合全面风险管理,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省属企业考评等级制度,重点考核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和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理效果。
2.省属企业本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子企业考核。
(七)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
省国资委结合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责任追究,对于防范不严导致法律风险发生、处置不力导致法律风险扩大的情况,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督促与交流
1.省国资委定期通报各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法律人才培养、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法务工作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2.省国资委组织建立以省属企业为基础,辐射全省国资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动态掌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实际情况,增强法律服务效果;适时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研究、交流研讨,提高法律人才队伍素质。
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所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具体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